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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销售合同

1.当事人


本协议已根据以下条款和条件由以下各方签署。


“买方”;(在合同中以下简称“买方”)

为www.basukatravel.com购物网站的会员,作为客户。

成为会员或下订单时使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作为依据。


“卖方”;(在合同中以下简称“卖方”)

名称:Kalenderoğlu Havacılık Turizm Tis.Ltd.Şti(以下简称卖方)

地址:Bahçelievler Mah. Mustafa Parmaksız Cd. Emek İş Mrkz. No:20/6 Nevşehir

电话:+90 530 349 51 03

电子邮件:info@basukatravel.com


买方在接受本合同时,预先同意,如果他/她确认合同标的的订单,则他/她将必须支付订单标的的价格及运费、税费等附加费用(如有),并且他/她已被告知此事。


2.定义


在本协议的适用和解释中,以下术语应具有赋予它们的含义。


部长:海关和贸易部部长,


部:海关和贸易部,


法律: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


规章:远程合同规章(OG: 27.11.2014/29188)


服务:以费用或利益为交换而提供或承诺提供的除商品以外的一切类型消费者交易的主题,


卖方:在其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公司,或代表消费者行事,


买方:出于商业或非专业目的获取、使用或受益于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网站:卖方的网站,


订单发起人:通过卖方的网站请求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


各方:卖方和买方,


合同:卖方和买方之间签订的合同,


商品:指可移动的商品以及为在电子媒体中使用而准备的软件、音频、视频和类似的无形商品。


3.主题


本协议根据消费者保护法第6502号及远程合同规章的规定,对买方通过卖方网站电子订购的产品的销售和交付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产品的性质和销售价格如下所述。


网站上列出的和宣布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宣传的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限制时间内公布的价格在指定期间结束时有效。


4. 卖方信息


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5. 买方信息


收货人

送货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6. 下订单者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7. 合同标的产品


1. 商品/产品/产品/服务的基本特征(类型、数量、品牌/型号、颜色、数量)已在卖方网站上发布。如果卖方组织了促销活动,您可以在活动期间查看相关产品的基本特征。有效期至促销结束。


7.2. 网站上列出的和宣布的价格为销售价格。宣传的价格和承诺在更新和变更之前有效。限制时间内发布的价格在指定期间结束时有效。


7.3. 合同标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包括所有税费)如下所示。


付款方式和计划


送货地址


收货人


发票地址


订单日期


交货日期


交货方式


7.4. 运输费用,即产品的运输成本,将由买方支付。


8. 发票信息


姓名/姓氏/称谓


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用户名

发票交付:发票将在交货时与订单一起交付至发票地址。

将被交付。


9. 一般条款


9.1.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其已阅读有关合同标的产品的基本特征、销售价格和支付方式及送货信息的预先信息,并已在卖方网站上进行必要的电子确认。买方; 在签订远程销售合同之前,电子确认预先信息,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的地址、所订购产品的基本特征、包括税费在内的产品价格、支付和交货信息,买方也接受、声明并承诺其已获得准确和完整的信息。


9.2. 合同标的每件商品应在卖方网站预先信息部分指明的期限内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所指定的地址上的个人和/或组织,前提是不超过法律规定的30天。如果产品未能在此期限内交付给买方,买方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


9.3.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按订单中指明的资格、如有的话与保修文件、用户手册、工作所需的信息和文件,完整地交付合同标的产品,根据准确和诚实的原则执行工作,维护和提高服务质量,在进行工作时表现出必要的注意和关心,谨慎行事。


9.4. 卖方可以在履行义务到期前通知买方,并获得其明确批准,提供一种相同质量和价格的替代商品。


9.5. 如果卖方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接受、声明并承诺在获知该情况之日起3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消费者,并在14天内向买方全额退款。


9.6.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在合同标的产品交付之前,确认本协议电子交付,并且如果由于任何原因合同标的产品的价格未支付和/或在银行记录中取消,卖方的交付义务将终止。


9.7.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合同标的产品在交付给买方或送往买方指定的地址的个人和/或组织之后,买方的信用卡被未经授权的人不当使用,导致价格未支付给卖方,买方同意、声明并承诺合同标的产品将在3天内按卖方的费用返回给卖方。


9.8. 卖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如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超出双方的意愿,并使双方无法和/或延迟履行其义务)而无法在指定期间内交付合同标的产品,则应通知买方。买方也有权要求卖方取消订单、若有则用其前述产品替换合同标的产品和/或推迟交货期限,直到消除预防情况。如果买方取消订单,产品金额将在现金中返还给买方,现金返还将在买方以现金付款后14天内完成。在买方以信用卡支付的情况下,产品金额将在买方取消订单后14天内退还给相关银行。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卖方退还的金额反映到买方账户的过程可能需时2至3周,反映到买方账户在该金额退还给银行后的时间完全取决于银行交易过程,买方不能因可能的延误而追究卖方责任。


9.9. 卖方有权通过买方在网站登记表中指定的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固定和移动电话线路及其他联系方式,进行沟通、市场营销、通知及其他目的的联系。通过接受本合同,买方接受并声明卖方可以为其从事上述沟通活动。


9.10. 买方在接受商品/服务之前应仔细检查;受到损坏、破裂、撕裂的包装等,受损和缺陷的商品/服务将不予接受。如果收到的商品/服务被认为是完好无损的。交货后小心保护商品/服务的义务属于买方。如果要使用撤回权,则商品/服务不得使用。发票必须退还。


9.11. 如果下订单时使用的买方和信用卡持有人不是同一人,或者在商品交付之前发现使用的信用卡存在安全漏洞,卖方可要求买方提交信用卡持有人的身份和联系信息、下订单所用信用卡上个月的对账单或信用卡持有人银行的证明信,表明该信用卡属于他。未在24小时内满足上述请求,则订单会被冻结,卖方有权取消订单。


9.12. 买方声明并承诺,在成为卖方网站的会员时提供的个人和其他信息是真实的,卖方将立即以现金和全部赔偿因该信息不真实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9.13. 买方接受并承诺在使用卖方网站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它们。否则,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和刑事责任将完全由买方承担。


9.14. 买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卖方的网站来扰乱公共秩序、违反公共道德、骚扰他人、用于违反法律的目的,或以侵犯他人物质和精神权利的方式。此外,会员不得从事(垃圾邮件、病毒、特洛伊木马等)干扰或使他人使用服务变得困难的活动。


9.15. 通过卖方的网站,可能会提供链接到其他网站和/或其他内容,这些网站和内容不在卖方的控制之下,并/或由其他第三方拥有和/或经营。这些链接是为了方便买方的导航而提供的,并不支持任何网站或经营该网站的人,也不对链接网站中包含的信息提供任何保证。


9.16. 违反本合同中列出的一个或多个条款的会员应对此违反行为承担个人的刑事和法律责任,并使卖方免于承担因这些违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和刑事后果。此外;因该违反行为如发生法律诉讼,卖方保留对会员因未遵守会员协议而索赔的权利。


10. 撤回权


10.1. 买方; 如果远程合同为销售商品,买方在交货之日起14(十四)天内可以通过拒绝商品行使撤回权,前提是通知卖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刑事责任且无需任何理由。在提供服务的远程合同中,此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在消费者批准的情况下,服务已开始进行的情况下,撤回权在撤回权期限到期之前不可使用。产生的撤回权费用由卖方承担。通过接受本合同,买方预先同意他/她已被告知关于撤回权的事宜。


10.2. 为了行使撤回权,必须在14(十四)天内通过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卖方作出书面通知,并且商品必须在本合同“不可使用撤回权的商品”条款的规定范围内未被使用。如果行使该权利,


a) 交付给第3人或买方的商品的发票,(如果退货商品的发票是以公司名义开具的,退货时必须一并返还由机构开具的退货发票。未开具单位发票的订单将无法完成,除非开具了退货发票)。


b) 退货单,


c) 要返还的商品必须完整、完好无损地与盒子、包装及如有的标准配件一并交回。


d) 卖方有义务在收到撤回通知后不迟于10天内将全部价款及其他让买方承担债务的文件返还给买方,并在20天内退还商品。


e) 若因买方的过失造成商品价值下降或返还商品成为不可能,买方有义务按其过失赔偿卖方的损失。但是,因买方在撤回权内适当使用商品或产品所发生的变化和损坏,买方不承担责任。


f) 如果卖方发布的促销限额金额因行使撤回权而低于促销限额金额,则在促销范围内使用的折扣金额将被取消。


11. 不可使用撤回权的产品


底部内衣、游泳衣和比基尼底部、化妆品、一次性产品、在交付后有迅速变质危险或可能过期的商品、如果在交付给买方后包装被打开,不符合健康和卫生要求的产品、交付后与其他产品混合且无法按性质分开的产品、除了订阅协议范围内提供的商品以外的,与报纸、杂志等有关的定期出版物、在电子媒体中即时执行的服务或立即交付给消费者的无形商品,以及音频或视频录音、书籍、数字内容、软件程序、数据记录和数据存储设备、计算机耗材等,开封后均不得根据规章进行退货。此外,在撤回权期限到期之前,若根据规章批准消费者的服务已开始履行,则无法使用该撤回权。


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内衣、游泳衣、比基尼、书籍、可复制的软件和程序、DVD、VCD、CD、卡带及文具耗材(墨粉、墨盒、带子等)必须保持未开封、未测试、完好无损且未使用才能予以退货。


12. 违约及法律后果


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如果因信用卡支付交易违约,买方将在信用卡持有人银行和银行之间的信用卡协议范围内支付利息,并对银行承担责任。在此情况下,相关银行可寻求法律救济;可能向买方索取费用和律师费,并且如果买方因买方的债务违约,买方接受、声明并承诺,买方将支付因延迟履行债务给卖方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13. 管辖法院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投诉和异议应向消费者问题仲裁委员会或行为发生地的消费者法院提出,或在消费者交易中,范围在以下法律规定的货币限额内。有关货币限额的信息如下:


自2014年5月28日起生效:


a) 根据第6502号消费者保护法第68条,向争议金额低于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的地区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b) 对于争议金额低于3,000.00(三千)土耳其里拉的案件,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提出,


c) 在大都市地区,争议金额在2,000.00(两千)土耳其里拉和3,000.00(三千)土耳其里拉之间的案件均应向省消费者仲裁委员会申请。

本协议是为了商业目的而订立。


14. 执行


买方在通过网站下订单支付时被视为接受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卖方有义务进行必要的软件安排,以确认在订单实现之前买方已阅读并接受本合同。


卖方:


买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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